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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权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猪猪 2013/4/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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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权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工股权管理办法
释义:
(1)股份公司或节能建材:指万华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万华集团系统:指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
(3)节能建材系统:指股份公司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万华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万华节能建材(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万华节能建材(松原)有限公司、万华节能建材(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万华节能建材(无锡)有限公司、万华节能建材(沈阳)有限公司、万华节能建材(天津)有限公司等。
(4)锁定期:指职工认股、持股之日起至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内的期限。
第一章总则
为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强化职工的责任感与归属感,增强职工对股份公司长期发展的关注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公司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华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制定实施职工认股、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职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职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
建立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骨干职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约束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约束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通过职工认股、持股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激励和约束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树立职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实施职工认股、持股计划应遵循如下原则:
参与原则:符合条件的职工广泛、自愿参与认股、持
股计划;
有限原则:确定每个符合条件的职工认股的限额。
自愿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以货币资金认购原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锁定期内职工不得向不具有认股、持股资格的职工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持股企业股权;不得在持股企业股权上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等任何权利负担或以所持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或支付方式从事任何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债务、股权出资设立公司、股权置换等变相的方式处置持股企业股权。
7、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自持股企业认购股份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期间(以下简称禁售期间)未经万华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持股企业原则上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得在股份上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等任何权利负担或以所持股份作为支付对价或支付方式从事任何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债务、股权出资设立公司、股权置换等变相的方式处置股份公司股份。
本办法所称认股、持股计划,是指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及股份公司改制相关文件制定的关于职工参与股份公司改制,并采取间接形式认购股份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受让股份等的相关文件及做出的相关安排。
本办法所称间接形式,是指职工在认股数量限制范围内原则上通过新设公司或其他组织及其各级控股企业(包括但不限宁波盛诺创投有限公司、宁波浩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正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持股企业
)的形式作为认购股份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受让股份的主体。
认股、持股职工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和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节能建材系统职工及从万华集团系统调动到节能建材系统工作的职工。
职工参与认股、持股原则上限于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未经有权机关和/或管委会的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缴)、受让、持有股份公司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万华集团系统所出资除节能建材外的其他企业股权等。
职工认股、持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及法律允许的其他途径筹集的。
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不得为职工认股、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股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认股、持投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管委会为职工认购(缴)、受让、持有、转让持股企业股权(或出资、股份、财产份额,简称持股企业股权)、持股主体认购股份公司股份
、职工间接认购或受让股份公司股份等事宜的管理机构。
持股企业不另设其他职工股权管理委员会,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