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商业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商业性物业抵押贷款市场,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物业抵押贷款(“速贷通”)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向商业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以其所拥有或购置的商业性物业作为抵押、并以物业经营收入为主要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以第三人所有的商业性物业作为抵押为借款人向农信社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条规定的第三人仅限于借款公司的股东或者借款人的家庭成员,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股东或家庭成员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商业性物业特指以下类型的房地产:
(一)商铺、商场;
(二)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业设施;
(三)商务办公楼、写字楼;
(四)星级宾馆酒店;
(五)工业园区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
第四条农信社办理商业性物业抵押贷款要遵循精心选择、谨慎估价、合理取值、额度适当及法律手续完备、变现能力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申请商业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信贷准入基本条件;
(二)能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抵押物;
(三)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共有人(家庭成员)同意以其拥有所有权的商业性物业提供抵押;
(四)愿意与农信社签订商业性物业经营收入监管协议,承诺有关商业性物业的所有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农信社办理,接受农信社对物业营运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五)具备经营管理商业性物业的能力;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用于抵押的商业性物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清晰,且没有拖欠物业的建筑承包人的工程建设价款;
(二)未被设定抵押或者虽然被设定抵押,但置换他行债权后农信社可以取得商业性物业的第一顺序抵押权;
(三)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式商业运营一年以上,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预期市场前景看好;
(四)位于成熟商业社区或工业园区;
(五)商业性物业市场定位准确,目标客户稳定;
(六)除工业园区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可以为工业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为国有商业(含商住、综合及混合用地)出让性质。
第七条申请商业性物业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自然人为借款人或抵押人时提供身份证明)。
(三)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四)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五)由借款人或抵押人股东大会(职代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根据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借款、同意以商业性物业抵押的决议。
抵押人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照《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物有共有人的,应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七)商业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权属证书。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