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简称液化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地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液化气船的地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地国际公约的地要求。.
液化气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地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地国际公约的地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地证书、文书。.
第五条液化气船的地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地符合证明和相应的地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六条在液化气船任职的地船员应当掌握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应的地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液化天然气船进出港应当申请引航。.其他液化气船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地规定申请引航。.
引领液化天然气船的地引航员应当持有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和液化气船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八条液化气船进行气体装载试验,,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地水域进行。.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至少满足如下安全条件:
(一)持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地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地船舶可进行气体装载试验的地技术证明和液货舱气体惰化检测合格证明;
(二)气体装载试验通过风险安全论证。.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安全可行性分析、风险的地识别、针对风险拟采取的地安全与防治污染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持有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试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临时)、船员适任证书以及相应的地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等。.
第九条液化气船应当编制符合国际公约或国内技术规范要求的地货物操作手册。.货物作业应当符合货物操作手册的地要求和满足货物安全操作的地相关程序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从事散装液化气体水上过驳的地船舶船龄不得大于15年。.
第十一条液化气船修理前应当进行驱气、惰化,,并经测爆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建造散装液化气体码头应当选择通航环境良好的地水域,,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地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
(五)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地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液化气体码头应当在工程立项前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
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通航论证审查意见前应当征求当地设区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地意见。.
拟营运的地液化气船舶航线航经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辖区域的地,,组织通航安全评估的地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的地意见。.
第十四条液化气船靠泊的地码头、装卸站的地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地要求,,设置足够的地防火、防爆、防泄漏以及防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地安全设施,,并应当配套应急锚地。.
未设置烟火熄灭装置及未实施烟火管制的地船舶禁止靠泊液化气体码头、装卸站。.
第十五条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地液化气体码头、装卸站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地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和器材,,具备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
对通过专项验收的地码头、装卸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船舶靠泊等级、作业的地货物品种和数量等情况。.
码头、装卸站提高船舶靠泊等级或者新增、变更作业品种以及扩大作业规模的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液化气船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地液化气体码头、装卸站靠泊和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章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液化气船舶进出港应当有足够的地富余水深。.
第十八条液化天然气船进出港口或者在狭水道航行时应当设置移动安全区,在码头停泊期间设置停泊安全区。.
船舶移动安全区、停泊安全区,,应当根据液化天然气船舱型和主尺度、航经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