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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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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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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9-1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各级规划、国土、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严格实行计划控制,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和各县(市)区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统一分解、统一调剂、统一审批、统一台帐管理。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鼓励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对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增加新增宅基地规模。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占用林地,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农村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农村住宅。
第二章  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滇池保护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在公路、河道两侧或者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应当符合交通、水务、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
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占用农用地,按以下审批权限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一)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乡(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乡(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于每年上报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时,将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计划一并上报,并附本年度宅基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各乡(镇)分户使用台帐;
(二)市人民政府在省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内,结合各县(市)区用地计划,单列下达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具体对各乡(镇)再行分解下达;
(四)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及补充耕地方案,连同相关审批要件及乡(镇)拟建房总户数和面积,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报有权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依法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
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组织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