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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司法实务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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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妨害公务罪的司法实务研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管理职能来实现。为此,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履行职务正常地进行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认识分歧。为树立执法权威,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对于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动辄用最严厉的手段-刑法手段加以打击,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执法思想的影响,对那些阻碍公务执行的轻微违法行为也作犯罪处理,人为扩大了妨害公务罪的打击范围。因此,亟需对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价值、定罪标准等进行研究,旨在使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妨害公务的行为予以公正制裁,既保障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妨害公务案件呈现的特点
为了解妨害公务案件的现状,最近,笔者对丰都县人民检察院2001年至XX年办理的妨害公务案件进行了专门调查研究。20 01 — XX年,丰都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40件60人,审查后批准逮捕25件 32人,不构成犯罪不批捕10件20人。三年共审查起诉妨害公务犯罪案件37件45人,占全部起诉案件数的%,数量仅次于盗窃、诈骗、抢劫、伤害等多发性犯罪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犯罪势头不减,无明显下降迹象。仅从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案件数量看,200 1年有12件,2002年14件, n年11件。
侵害对象相对集中,公安民警占绝对量。在检察机关起诉的37件妨害公务案件中,侵害对象为公安民警、交通警察的有27件,占了 73%;另10件分别为工商、烟草、卫生、市政、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执法人员。
犯罪主体以农民居多,文化程度较低。在被指控的4 5 名被告人中,有38人系农民,另7名分别是个体户、无业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从文化程度看,上述人员除4人具有中专、高中文化外,其余均只有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 有的甚至是文盲。
多为临时起意犯罪,初犯多累犯少。此类犯罪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共同犯罪较少,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矛盾对立激化而发案。并且行为人再犯妨害公
务罪的情形极少。
从犯罪手段和后果看,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实施暴力的程度轻微,造成的伤害损失不大,因而量刑较轻。从一审法院对45名妨害公务被告人的量刑看,最重处罚是判刑一年零六个月,最低处罚是判免予刑事处罚,绝大多数是被处以较轻徒刑或者拘役,甚至管制或单处罚金。在审理案件中, 检察机关对90%的案件均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有分歧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仅有7件。
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占较重比例。2001年至XX年中, 公安机关共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有 40件60人,检察机关审查后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共10件2 0人,分别是提捕件数和人数的25%和33%, 不捕率远远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完全不构成犯罪,如有的当事人因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而抗拒执行,有的是在行政处罚行为结束后不服,未采取正确的申诉途径,而是对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要求返还罚款, 有的当事人因工作人员态度行为粗暴而与之发生抓扯等等。
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活动。有的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这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刑法第
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在该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侵害, 此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有所不妥。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但不具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