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摘 要: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在已经对我国生效的一些国际
公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 ,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
系。但是目前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我国仍然没有从立法上确立这项制度 ,故本文结合我
国的实际情况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初步构想 ,以完善我国的刑事
诉讼制度。
关键词 :沉默权 ;刑事诉讼 ;立法完善
沉默权又称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权 ,它是指由无罪推定原则所要求的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所享有的 ,不对案件的侦破审理及任何协助义务和举证责任 ,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
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 这样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
受强迫权和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2]
制止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个方向上的力 ,它们的合力指向和平、自由社会的建立。沉默
权的承认与否 ,则是一国刑事程序在上述冲突的利益选择上的价值倾向的最集中的表现之一。
[3]
沉默权在我国尚未确立。因为 : 其一 ,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
事诉讼中的任何阶段享有沉默的权利 ;其二 ,《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的规定 ,该条中规定的应
当如实回答的问题 ,就是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沉默的依据 ,故表现刑事诉讼法未确立 " 沉默权 " 原
则。
一、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沉默权的本质是人权 ,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而言论自
由的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愿供述的权利 ,也有沉默不语
的权利。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在法院判决之前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往往被认为是抗
拒,刑讯逼供也就应运而生。只有确立沉默权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够得到进
一步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
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 ,即判决产生罪犯。但是没有沉默权作保证的无罪推定
原则是不充分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依法由控方承担 ,被告人不承担指控自
己有罪的责任。这里的沉默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更是诉讼程序正义的重要体
现,尤其是被告人被法院认定有罪之前的人格尊严的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 ,既然是控辩式的庭审模式 ,就意味着在诉
讼中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但是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仍带有浓厚的纠问式色彩 ,诉讼的双方
却是不平等的 ,这与没有规定沉默权和要求被诉方 " 如实回答 "的义务有关。
二、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可行性
有人认为沉默权在我国缺乏必要的土壤 ,与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相违背。其实不然 ,孔子曾
明确指出 " 亲亲相隐 ", 其 "相隐 "的方式就是有权保持沉默。从 - 定意义上说这也是沉默权思想
的反映。 当前我国法治环境已发生了较大改变 ," 依法治国 "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