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格式:doc   大小:43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10/19 文件大小:4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合作社的名称: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住所:上海市青浦区XXXXXX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条合作社业务范围:XXXXXXXXX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业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六条新成员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合作社缴纳出资额,并依法订立书面入社协议。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有退社自由。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社:
(一)作为合作社成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继承人或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但该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作社成员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该继承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且愿意加入本社的,可以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在履行完本章程所规定入社程序后,取得该成员的成员资格。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2、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为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3、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对成员的除名,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出席的成员或成员代表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或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对成员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第十条退社及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当在当年财务年度终了后30日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 XXXXX 。合作社亏损的,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资格终止前其应当承担的亏损。
资格终止的成员对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