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讲座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所陈向前教授/律师******@(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2007年8月30日2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现行《动物防疫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审议通过的,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动物防疫工作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要求,必须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3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一是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未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财政保障机制缺乏相应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不明确,动物疫病不能及时发现,防控措施不能及时有效落实,特别是动物扑杀没有补偿或者补偿不到位、不及时,使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加大。4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二是已有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待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控制、扑灭措施实施主体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对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义务不明确,养殖者对动物防疫工作消极,甚至逃避,动物防疫工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缺乏养殖者的积极参与。5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以及国外普遍实行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在我国没有法律确认,难以在实践中推行,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兽医管理水平和动物卫生保护水平。6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四是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现行动物防疫法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者处罚力度偏轻,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罚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7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五是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违法所得和运输费用,有时无法计算,依此为基础的处罚措施难以落实,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六是责任体系严重失衡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ALOP,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越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错位),真正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缺位),特别是现行体制所实行的不同部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易脱节)。8《动物防疫法》基本框架的变化《动物防疫法》框架在修改前后的差别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过去的《动物防疫法》相比,新增了三章,新增了二十七条,修改了绝大部分条款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保障措施动物防疫监督一章更名为:“监督管理”9《动物防疫法》的修订状况整体框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动物诊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