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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aena45 2018/10/26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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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二条***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三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四条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一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二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三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四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五条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六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九条医疗机构购买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