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兹有等原的宅基地上集资修建一层三合院的房屋共计九间房屋。为明确上诉集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由一层楼三合院式的房屋以及围墙、总平等组成(附房屋平面图为附件)。共计9间房屋,其中有5间住房,1间厨卫房和3间商铺。
其装修标准为:
地坪:豆石地坪
卫生间:蹲便器,墙砖、地砖
厨房: 墙砖、地砖及瓷砖灶台
内墙:乳胶漆
外墙:涂料或青转勾缝
窗: 仿古木窗或铝合金窗
门: 仿古木门或普通木门
水电:管线暗敷,普通灯具
吊顶:全部住房吊顶,其余房间不吊顶
家具和经营的设施设备由居住者和经营者自理。
各方的出资比例均为房屋总建造成本的20%,房屋总建造成本暂定为人民币15万元(房屋竣工后以实际结算为准),该成本包括土地费
和房屋修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各方出资金额和方式:
***出资人民币3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和原房屋的折旧材料)
**出资人民币3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
**出资人民币3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
**出资人民币3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
**出资人民币3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所有出资人均拥有相应的并和出资金额对等的权利,即对房屋拥有20%的股权。
该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各方均共同等额拥有,各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有关上缴国家的费用,计入建房成本,各方等额均摊。
各方作为出资人,均有权处置自己所拥有的房屋及宅基地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现有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欲转让股权的权利。在上诉五位原始出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给上诉出资人以外的购买者,购买者必须履行本合同的所有约定。上诉集资人不得故意为难转让方,如若不购买,则须无条件同意转让。随着出资人的转让,其拥有的相应房屋权利也相继转变。
出资人所属的房屋权利即股权,在房屋建成之日起,5年内同意按原价转让给上诉
原始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