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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05-11 | 作者: |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 【大中小】【打印】【关闭】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国土资源科技事业的发展,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简称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创新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年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共奖励项目7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60项左右。
第五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国土资源部将从历年获奖项目中择优组织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在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规划与利用、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国土资源管理等八个方面开展评奖工作。具体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二、推    荐
第八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实行限额推荐。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国土资源系统的学会为推荐单位。
推荐报奖项目须经推荐单位科技专家委员会初审,并按照推荐指标申报。
第九条  申请报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推荐书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项目再报奖时,应扣除获奖子项目。
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推荐的报奖项目(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除外)应在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后,成果的应用时间不低于两年;科普作品和论著的公开出版时间不低于两年。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应用时间不低于一年。
第十二条  申报但未获奖或经批准同意退出本年度评审的项目,如果以相同项目内容再次申报的,须隔一年以上并有新的成果内容;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三、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秘书长组成。主任由专家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专家委副主任担任。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终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二)仲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出现的争议问题;
(三)提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建议;
(四)为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