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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p4772 2015/9/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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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与否、和解形式完全由他们决定。国家专门机关只对和解的条件、过程和内容为了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内涵,笔者将之与相关概念略作辨析: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传统制度,普遍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在刑事诉讼中则只能适用于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①诉讼中和解与诉讼调解在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审查后,和解协议得到确认。因此,和解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调解则是侧重于公权力机关积极促人的自主意愿对纠纷的解决起决定作用。所以,和解的概念涵盖力更强,能够包机关,由于职责所限都不适宜过于主动地主张调解,而由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更为适宜。公检法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和审查和解过程和和解协议内容有无违法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特别对于公诉案件而言,刑辩诉交易是来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目前美国�%以上的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得到解决。《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辩诉交易的定义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进行监督和审查,并不直接干预和解协议的达成。��ダ�浴H绻�雍θ擞氡�害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自然经过了一番利益的争夺和放弃,各自有所满足,还缓和了关系,避免了传统诉讼方式的种种后遗症。��刑事和解与调解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发生在诉讼中的某些阶段;两者都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确认;两者都以自愿、协商为宗旨;公权力机关在和解或调解中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二者侧重点有所不同,诉讼和解侧重于当事人双方以自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强调公权力机关的能动作用,有时甚至由公权力机关拿出协议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解理念所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充分尊重,调解理念显示的则是公权力机关对纠纷强行裁断之外的一种温和的变通。“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仅有一字之差,但却有明显区别:首先,“和解”的概念具有更宽广的涵盖性。“调解”强调案外第三人的调停作用,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和解”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目的和结果,在实现和解的目的的过程中,虽然不可避免地会有调停人或促和人,但纠纷当事容调解的含义。其次,根据刑事案件的特点,公权力机关在是否和解的问题上处于相对消极地位,以监督和审查为主要职能,故使用“刑事和解”的提法更为适宜。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不直接涉及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对于原被告而言处于超脱地位,比较容易拿出适宜的调解意见。而公诉案件涉及被害人、加害人和国家三方利益,公检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和审理刑事案件的事和解所强调的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志,与调解有所不同,而且适用范围也更为广泛。��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②这种交易协议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实践中绝大多数辩诉交易都能得到法官的认可。③如果按照诉讼阶段划分,刑事和解可以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其中,在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较为相似,都是在审判阶段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豕娑ǎ喝嗣穹ㄔ憾宰运甙讣��梢越�械鹘猓蛔运呷嗽谛�媾芯銮埃�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谢H嗣窆埠凸�淌滤咚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甒�����簑����������������������’����.�.�����,�����,��
解决刑事纠纷,都为双方自愿协商,被告人都会因接受协议而获得从轻处罚。但作为舶来品的辩诉交易与生发于我国本土的刑事和解有着重大区别:首先,辩诉交易的主体为检察官和被告人�饕J峭ü�浔缁ぢ墒��薪灰�,被害人不参加辩诉交易。刑事和解的主体是被害人和被告人�雍θ�。第二,由于辩诉交易中公诉人一般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被害人被边缘化,交易的结果很有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则不存在这种缺陷。第三,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之于我国刑事案件结果的确定性很高,对于被害人和加害人来说,即使不选择和解也不会有更大的损失,而选择了和解则会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被害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和抚慰,加害人能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因此,从结果上说,刑事和从实质上说,辩诉交易是公诉人所代表的国家与被告人的和解,侧重保护的诉讼之外即行和解,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了”。脱离了公权力的监督和审查的“私了”情况比较复杂,既包括一些民间可以自行平复、未构成犯罪的违法事件,也掩盖了不少在犯罪学上称为“犯罪黑数”的犯罪案件,由于脱离了公权力�%左右是私了的。②而据山东创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