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为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
符合享受职介补贴范围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成功就业(出具以下材料之一视为成功就业: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凭单、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就业证明、社区就业服务证书)1人,给予100至200元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对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援助成功就业1人,给予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就业的,每人给予20元建档费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补贴的申领和支付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求备齐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按月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填报《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联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二)“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援助成功后,由区(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填写《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向区(市)县公共职介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介绍机构应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