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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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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8/11/28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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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淮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和管理,根据《淮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覆盖范围和参保对象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1、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2、各级人大、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3、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4、各全民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5、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6、依靠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乡镇级以上的国有或集体的农场、林场、渔场等; 7、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上述各项中确定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除外)、驻淮部队无军籍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  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
二、缴费标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市、县  (市)分别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
    2、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3、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下列规定缴纳;
    (1)1999年底以前已退休人员,男未满72周岁、女未满75周岁的,按本人养老金的7%一次性缴至上述年龄。退休人员已满上述年龄的,单位和个人均不缴费。
    (2)困难企业,一次性缴纳1999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分期分批缴纳,但最长不超过5年。
    (3)2000年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按本人工资收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7%一次缴至社会平均生存年限。若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男缴费已满30年,女缴费已满25年的,退休后单位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未满上述年限的,可按退休时本人工资收入一次性补足到上述年限,也可补缴至社会平均生存年限,未缴满上述年限或未补补缴至社会平均生存年限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合并、转让和分立等清算财产时,应按规定优先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三、缴费基数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按国家统计局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包括:①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机关工资总额包括:①基础工资②级别(等级)工资③职务(岗位)工资④工龄工资(工人奖金)⑤职务津贴⑥综合补贴⑦奖金及其他补助(含房补、误餐补贴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①职务(等级)工资②津贴(按比例活的部分)⑨职务岗位津贴(含基础津贴)④综合性补贴⑤奖金及其他补助(含房补、误餐补贴等)。
    1、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  高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 资的3倍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