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干部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纪律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的病、事假要根据请假时间分别报科长及局长批准。科长半天以上三天以内与主管局长请假,三天以上需经局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1天以内需科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持请假条由本科室科长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需经局长批准。
二、职工请假应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假条或诊断书送办公室备存,手续不健全的视为未请假。请假条应经领导批准后由本人送交办公室,请假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在上班前电话通知本科室负责人请假理由及时间,由科室负责人代为填写假条,在上班后5分钟内报到办公室备查,由办公室提交有关领导予以批准。未履行病、事假审批手续或假条、诊断书不及时送办公室的按旷工对待,假满要到办公室及时销假。
三、职工休假,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一周;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两周,休假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安排一次休假,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按照休假计划不能休假的,可在当年顺延休假时间,应休未休的下一年不再补休假。休假前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允许请事假。
五、一年内病、事假超过七天可用休假抵销,超过休假期限的病事假,不得享受休假待遇。
六、各科室负责人在年初向综合科提交本部门人员的休假计划,要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妥善安排,统筹兼顾,确保部门工作正常运行。部门有职工休假时,要保证部门在岗人数不能低于50%。
七、休假由个人申请,科长同意,报综合科审签后由局长批准,准假条送办公室,假满到办公室销假。
八、进入税务系统后第一次参加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