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文摘要:虽然量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核心,但审判机关对量刑自由裁量的混乱以及检察机关对量刑监督的无力,使量刑的权威性始终不能获得公众的认可与信赖。检察机关享有的公诉权力必须突破单一的定罪请求,延伸为积极主动的量刑建议,从而对审判机关的量刑裁量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制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有效行使,需要超越现有的定罪与量刑合一模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当然,检察机关参与量刑并非仅仅是为其扩权,也需要关注量刑建议权的规制、与审判权力的协调、与检察监督权力的界分等相关问题。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公诉权,实体,程序自贝卡里亚以来,定罪问题一直被视为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无论是无罪推定、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程序正义等诉讼理念,还是审判模式、司法证明等理论,几乎都是围绕着定罪问题而提出的。在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做出了有罪供述,控辩双方在案件中几乎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没有明显的争议。[㈠]近些年,法院99%以上的刑事案件中都做出了有罪判决,做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实属凤毛麟角。[㈡]很显然,我国刑事审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实是量刑问题。在新近发生的许霆案中,量刑问题引发的矛盾更为突出。[㈢]从许霆案的两审判决看,认定的罪名并无区别,是同一罪名:盗窃罪。重审法官作出两个甚是迥异的判决,量刑幅度的巨大变化不但不会促进社会更加规范,反而导致公众对法律权威产生更深更广的怀疑。法治建设的进步和文明,在刑事法治领域因量刑不公而引起的司法不公问题、司法公信力下降问题日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人民群众对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可见,量刑规范化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标志着量刑改革全面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当然,在规范量刑方面,检察机关在不断积极的探索: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的改革,以证据开示为前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积极研究探索量刑建议制度,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主要目的就在改变现在量刑混乱而又监督乏力的局面,最大程度上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一、量刑中审判机关的无序与检察机关的无奈孟德斯鸠曾言: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权力必须进行制约,制约的目的在于取得权力之间的均衡,以防止某项权力的恶意膨胀。任何一种权力的运行都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刑事诉讼运行也盖莫能外。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表现最为突出,“没有限制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则更可怕,它不仅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严重威胁,而且也对国家、社会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固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是量刑不当、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诱因。在我国刑法中,各个罪名的法定刑幅度都比较大,刑法中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