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来广营乡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乡、村各级集体所有资产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体资产,具体包括:(一)乡、村各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二)乡、村各级集体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牲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三)乡、村各级集体独立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乡、村各级集体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占有的资产份额;(五)国家无偿资助或对乡、村各级集体及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六)乡、村各级集体拥有的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七)乡、村各级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以及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八)依法属于乡、村各级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第四条集体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乡、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对集体资产加强管理、积极保护,禁止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乡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村设立合作社管委会。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村合作社管委会分别为乡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第七条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由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立委员7人,经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提名,由乡党委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八条村合作社管委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1-3名,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合作社管委会组成人员5-6名,经社员代表提名,由村党支部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于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可以由村委会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的职能。第九条乡、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修改本乡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2、依法行使集体资产管理权力,组织、指导占有或使用集体资产的经济实体开展清产核资、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变更审批手续;3、指导、监督、检查乡村集体资产经营;4、组织实施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第十条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成员代表大会职能,充分发挥民主办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作用。第三章集体资产基础管理第十一条集体资产要加强基础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产权年检。第十二条乡、村各级集体资产分别属于该级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对产权不清的乡、村集体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由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村合作社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乡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组织产权界定时,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基本原则进行,对有关具体问题参照《来广营乡产权界定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对集体资产产权有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由上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到北京市朝阳区农村集体经济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村、乡两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占用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