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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大诉讼法比较(7月1日修改)_-_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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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大诉讼法比较(7月1日修改)_-_副本.doc

上传人:wh7422 2015/10/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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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自诉: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属于本院管辖的;
5、属于“三类自诉案”的案件;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直接不予受理案
行政诉讼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合法但不合理;
法律政策变更问题;
行政复议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申请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行政诉讼不保护的案件:
①国家行为(战争、外交等);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为;④行政复议终局行为;⑤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安全、海关、监狱管理机关;⑥行政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⑦劳动仲裁;⑧行政指导:无强制力的;⑨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能告原决定);⑩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检查等
行政复议不保护的案件:
①内部行为;②行政调解;③行政仲裁
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有效仲裁协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
自诉案:(说服撤诉或驳回)
①不符合自诉案起诉条件的
②证据不充分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被告人死亡的;
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调解案的再受理
行政复议不受理
行政诉讼不受理
比较复杂,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调解,调节好撤诉又再诉的,受理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不受理(协议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撤诉(视为撤诉)案的再受理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不受理。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受理。
(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
自诉案、公诉案: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不受理。有新证据的除外,应当受理。
基层管辖
一般的一审案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中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
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县级以上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可以除外)。
专利纠纷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仲裁效力异议案;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外案件;
仲裁裁决撤销案;
涉外仲裁保全案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高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
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刑事案件
管辖异议
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
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原告、被告提出
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
——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