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为了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障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相关的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强财务会计的核算管理,坚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资金在运行和使用中的合理有效及安全完整。2、各单位必须按市财政审批的银行开户批复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开户许可证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不准擅自违规开户,严禁多头开户。3、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按时汇缴预算外收入。每月22日前下属各房管所必须将当月的租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到局财务审计处,由财务审计处将当月收入全部缴存财政收支专户,不准坐支和挪用,不准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4、各项收费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做到凭证收执,不得擅自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5、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一律使用市财政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录,交回审验,验收核销和妥善保管制度,建立两人以上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6、加强对财务印鉴的管理。严格执行牵制制度,财务印鉴分开保管。7、为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每月结帐日为当月25日(特殊情况除外),次月2日前由会计到银行取回银行对帐单交出纳核对,银行存款如有未达帐项,编制的银行存款金额调节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签字,对未达帐项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3个月内),并由稽核员稽核,会计应每月同财政专管员核对财政专户余额。8、实行局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9、会计核算要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帐薄的登记、错误的更正、各类报表的编制及档案的保管都必须按制度、按规章进行,认真及时做好帐实、帐帐、帐表之间的对帐工作。10、及时反映财务状况,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职能。为了及时将全局的财务信息反馈给局领导,局属各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将会计报表报送局财务审计处。11、建立单位财务责任领导负责制、个人财务责任终身制。各单位、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实行单位、单位领导、个人职责分明、责任明确、责任层层负责制。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1、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2、建立经费预算报批、资金核拨审批制度。(1)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事业、企业单位应于每年末对业务经费或事业经费编制资金使用预算(各下属单位还应分月、分季编制)。同时提供使用资金的相关文件依据。(2)根据全国人大(2002-06-29)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局机关干部各处室、局属各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或自有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或者使用资金超过正常经费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都应按程序提出申请,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或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属财政资金的待财政资金到位后,领导审批核拨。属自有资金解决的,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按采购法程序采购)3、对于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外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