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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及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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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及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3/15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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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身伤害伤残鉴定、赔偿及存在问题研究岳润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身伤害案件呈上升趋势,伤害的种类、情形也日益宽泛、复杂。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人体器官和系统遭受的伤害,有的经过治疗能够痊愈或得到恢复,而有的可能造成其功能永久性的丧失,使受害人的生活质量下降,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产生护理依赖。能够治疗痊愈的,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比较容易确定,即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但是功能永久丧失无法痊愈的人体伤害,其损失的数额的确定,就涉及到伤残鉴定的问题了。所谓伤残鉴定,简单的说,就是根据事先制定的标准,对人体所遭受的伤害确定等级,以此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我国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鉴定立法极为分散,针对不同人员的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职工在因公负伤或者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适用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职工非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适用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卫生医疗事故适用于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因执行公务而受伤的军人,包括人民警察、武装警察、民兵及预备役军人,其伤残评定适用民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残疾人抽样调查和残疾人的认定适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参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此外由于这些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不一,一些地方法院也纷纷制定了地方法院系统的伤残评定标准。在上述林林总总的各类标准中,最为常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通过对这几种标准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一)不完整性。虽然国家及部门公布有多种鉴定标准,但是对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伤害致残案件的伤残评定,国家却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标准依据。导致大多数案件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由于各行业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协调,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难以选择适用。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二)不平等性: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用此行业标准达到了伤残,而适用彼行业标准就不构成伤残。如《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标准》往往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有时甚至二、三、四个等级。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凸显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对当事人来说,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