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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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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3/1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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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建立市场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9号)以及《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粤府[1995]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基金,实行分级征收。江门市各级人民政府为基金的征收主体,授权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物价部门负责)负责本级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价调控工作的领导,发挥基金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第五条基金的征集范围和标准: (一)各市(县)、区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划入基金专户,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江门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50万元,蓬江区财政安排20万元,江海区财政安排10万元,新会区财政安排20万元,划入江门市基金专户。各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由各市(县)自行确定。(二)向从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2元/平方米征收,委托国土部门代征。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下同)规划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征。(三)向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9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委托公安部门代征。迁入江门市区的城市居民户籍者,由江门市公安局代征。(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中征收,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委托房产部门在确权时代征。江门市区由江门市房产局代征。(五)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50元/吨的标准征收,由燃气企业按月缴入基金专户。(六)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第六条各单位缴交基金,财务上可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第七条基金应在银行开设基金专户,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可按国家金融政策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物价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基金征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基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为应付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在价格暴涨暴落时,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第九条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请报告,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作项目评估审核,编制基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