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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3/2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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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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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沧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两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四)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它科学技术项目。第八条尚未实际应用的专利技术、未转化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技术权益有争议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技术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第三章评审和授予第九条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中直、省直驻沧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本单位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直接推荐。第十二条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市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根据本行业的评审标准进行本组项目的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评议,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第十四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