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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质保规定.doc

上传人:小枷 2019/3/3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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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施时间】1995-05-01【发布单位】建计(1995)第167号(建计(1995)第167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是: (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 (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 (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 (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 ,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电梯生产许可证的换(取)证工作,按建设部(建计〔1994〕522号文)《电梯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实施。对液压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产品,待产品标准公布后实施许可证制度。对新增从事电梯生产企业,必须事先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产品,严禁继续生产。  第六条委托代理制 ,如需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本企业电梯销售、安装、维修时,允许实行委托代理制。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是平等、互惠、互利的关系。电梯生产企业应在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对被委托代理的企业进行培训、指导,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应按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质量的要求,对所销售、安装、维修电梯的质量、运行安全向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详见附件); (2)必须明确被委托代理的企业代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3)企业必须制定“实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办法”和“资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