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请假制度(一)事假1、 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2、 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3、 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4、 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5、 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二)病假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二、休假制度(一)年休假1、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2、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时间超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扣减次年年休假相应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3、 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4、 每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一次性休完或不超过3次。5、 工作人员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6、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须抽回单位工作时,必须服从组织上的工作安排。7、 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二) 婚假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5天,途中时间另计。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晚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 丧假工作人员因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经局领导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途中时间另计。工作人员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四) 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1、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产假;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