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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建设[2007]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确保结构使用安全,规范住宅建筑设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设计。从2007年9月1日起各项目在规划、单体方案审批等环节务必执行本规定,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直接反馈省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电话:0591-87614202;邮箱:******@fjjs.
附件:《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
1、住宅建筑建设时应遵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规范,遵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政策,尽可能提高住宅使用面积系数,做到功能齐全、使用合理。
2、我省属于夏热冬暖地区,考虑通风和建筑节能要求,,,;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室内净高应严格遵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定。
4、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
5、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
6、设计图纸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
7、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