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征收田赋土地地目等则调整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征收田赋土地地目等则调整办法第1条  本办法依土地税法第二十七条订定之。第2条  本办法所称地目等则调整,系指征收田赋之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变或自然变迁,致其收益有增减时,就已登记地目予以变更或等则予以提高或降低。第3条  办理地目等则调整之机关如左: 一直辖市以直辖市政府为主管机关,地政处为主办单位,建设、工务、都市发展、税捐稽征等各局、处为会办单位。二县(市)以县(市)政府为主管机关,地政科为主办单位,农林、建设、工务各局(科),当地税捐稽征处、农田水利会、粮食管理处或分处等为会办单位,地政事务所为协办单位。第4条  地目等则调整,每五年举办一次,必要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变更之。第5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地目等则调整之评议,应组织地目等则调整评议委员会为之。地目等则调整评议委员会之设置办法,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定之。第6条  地目等则调整标准如左: 一土地有左列因素改变或自然变迁情事之一,致其收益增加者,应变更其地目或提高其等则: (一)堤防之兴建、改良、复旧。(二)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设施之兴建、改良、复旧。(三)道路之兴建、改良、复旧。(四)水土保持设施之兴建、改良、复旧。(五)土壤改良。(六)防风防砂造林之完成。(七)因公共设施或工商发展关系直接受益。(八)因自然环境变迁或土地重划等改良。(九)其他合法原因。二土地有左列因素改变或自然变迁情事之一,致其收益减少者,应变更其地目或降低其等则: (一)堤防破坏失修。(二)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破坏、失修。(三)道路破坏失修。(四)水土保持破坏。(五)防风防砂林破坏。(六)因受重大灾害无法为原来之使用。(七)其他合法原因。第7条  办理地目等则调整之程序如左: 一搜集资料。二选定调整等则标准地区。三勘定地目等则调整地区。四拟定调整之地目等则。五提交地目等则调整评议委员会评议。六抽查复勘。七公告通知。八异议处理。九造册统计。一○陈报核备。一一订正成果。第8条  地目等则调整作业实施要点,由直辖市、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