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在全面改革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对财政改革明确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些要求包含丰富的内容,也关联一系列我国改革中的攻坚克难与协调配套问题,是服务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建设的。一句话,是服务和支撑改革全局的。在此之前,我国财税改革已在历经三十多年推进、深化的基础上作出了新一轮改革的重要铺垫:“营改增”改革由上海试点而扩大范围,今年8月1目之后按上海“1+6”方案框架覆盖全国并将适时扩大行业覆盖面,已形成“倒逼”通盘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与利益关系格局重构之势。
由“营改增”而来的直接现实问题是:把原归地方掌握的财源中唯一大宗财源——营业税,改为按现体制75%要归中央(每年的增量中则有70%归中央)的增值税,地方政府今后的主要财源是什么——即依靠什么过日子?怎样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的“构建地方税体系”和“加快改革财税体制”的任务?处理这一重大现实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势必归结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一轮旨在实质性推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政改革与全局改革的方案设计与操作问题。
显然,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是匹配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的
“伟大民族复兴”宏伟蓝图的,我们亟须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整体改革设计思路,把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到一套以“现代性”为取向的“路线图与时间表”的状态上,相关的要点至少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认识:
(一)必须充分肯定我国于1994年推出分税制配套改革的基本制度成果,并加以巩固和提升。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意义和历史性贡献在于“三位一体”地规范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公权与公民关系,从行政性分权转为经济性分权,决非所谓“重启集权时代”之举。分税制内治于市场经济体制,是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中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后,现实地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三步走”现代化战略的必然选择。坚持深化分税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使之在统一市场中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全覆盖。近年来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的“地方隐性负债”、“土地财政”问题以及仍未完全解决的“基层财政困难”等问题,其产生的根源绝不是分税制,而恰恰是由于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至今迟迟不能真正进入分税制状态,实际上是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还较浓厚的“分成制”与“包干制”。正是这种我们早知道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分成制”和“包干制”等,造成了上述种种为人诟病的问题。所以,在大思路上要合乎实际、“对症下药”地以分税制在省以下的实际贯彻落实为重点,设计可行的深化改革方案。
(二)完整、准确地理解分税制,应澄清几个重要认识。①分税制的逻辑起点,是在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取向下政府的职能定位和从立法机关(我国为最高权力机构_人民代表大会)所获得的收支权,所以
“完善立法”是我国经济社会转轨中必须高度重视、正确把握的动态过程;②政府事权范围事关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这一核心问题,对政府收入规模(广义宏观税负)起着大前提的作用,所以,合理明确各级政府“做什么,不做什么”的事权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