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驻军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光荣传统,巩固和深化西乌旗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不断把拥政爱民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自治区关于拥政爱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西乌旗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和人武部门,简称驻军部队。
第三条拥政爱民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更是全体官兵的共同责任和义务。驻军部队党组织要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部队建设整体规划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驻军部队要成立拥政爱民领导组织,并有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团级单位要配齐配强群工干部,营连级单位要有一名主官负责,班排要指定一名群众工作骨干。
第五条驻军部队每半年要召开一次拥政爱民工作情况分析会,每年至少向驻地双拥办通报一次拥政爱民情况,肯定成绩,查找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六条坚持军政一致的原则,密切同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做到有关工作主动通报,重大活动主动参与,发生矛盾主动商解,地方有困难主动支援。重大活动,如训练、演习、拉练等需要地方支持的,要提前通报地方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人武部和双拥机构具有协调联络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要积极主动协调驻军部队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解决拥政爱民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驻军部队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人武部要按照党管武装、双重领导的原则,自觉接受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汇报双拥工作,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
第九条驻军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当地党委、政府、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教育宣传
第十条驻军部队和人武部要把拥政爱民教育作为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防和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之中,组织官兵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方针政策,引导官兵自觉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群众,筑牢拥政爱民的思想基础。
第十一条驻军部队和人武部应结合新兵入伍、老兵退伍、重大节日、执行任务的时机抓好拥政爱民教育,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深入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拥政爱民光荣传统教育,广泛开展“热爱西乌,建设西乌”活动,使广大官兵牢记人民军队宗旨和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增强做好拥政爱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要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人武部、双拥办要把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国防教育的组织、督导和协调。驻军部队要按照《国防教育法》的要求,在抓好自身国防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抓好全民国防教育。要主动到共建单位和企业、学校、社区进行国防宣传,大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军事训练、军营一日、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驻军部队要广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教育,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增强法纪观念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注重培养和树立拥政爱民工作先进典型。驻军部队要结合年终总结,对在拥政爱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