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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殡葬改革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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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场殡葬改革工作细则
为使我场殡葬改革工作能够顺利实施,本着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工作原则,现就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殡葬改革有序推进
殡葬改革工作分步实施:1、从年2月18日零时起,凡居住在本场区域内的公职人员(含社保对象)死亡后(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人员,下同。)必须实行火葬,原则上进公墓区安葬。
2、从年2月18日零时起,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原则上进公墓区安葬。
3、从年2月18日零时起,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
4、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非公职人员(含社保对象)死亡后实施火葬的时间适时安排。
殡葬改革启动之日零时起界定的火葬对象必须执行火葬,不得土葬。之前亡故人员,如果土葬,必须在启动之日零时前完成,零时之后必须火葬,不得土葬。
二、建立死亡报告制度
属界定火葬对象的公民亡故,或在医院死亡的人员、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非正常死亡的,其居住地的分场或村必须在12小时内掌握信息并派员核定,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场党委。属界定火葬对象的,由场办公室及时通知殡仪服务中心。
三、严格殡葬改革纪律,强化殡葬改革工作责任
1、场党委与各分场、村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场、村、组三级齐抓共管的网络。
2、对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公职人员(含社保对象),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场等部门,视情对其采取停职、调离和不予发入抚恤金及安葬费等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3、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政策,遗体不火化而实施棺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过做工作仍不执行的,予以公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执行。
4、对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由党委书记胡庭斌为组长、场长袁先锋、党委委员、副场长刘诗义、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洪波为副组长,村、农业队、财务科、营林科、民政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五、加大宣传,稳妥推进
1、各分场、村、金山农业队要在本辖区内加大宣传,使殡葬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失地农民中部分解决了城镇非农户口,但仍属村民身份,这部分人在实施殡葬改革后,不管是否解决了非农户口,一律按其原身份对待,其亡故火化后,可葬入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或祖坟山。
3、在本场范围内临时流动人员(如走亲访友)在异地亡故,其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单位为火葬责任单位;户口不在居住地的常地人员,亡故后其居住地或其赡养居住地(工作单位)为责任单位;外地来场人员死亡后,原则上在本县进行火化,如回原藉,需原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经本县民政部门批准方可由殡葬专用车接运。
4、夫妻双方有一方已逝世安葬在公墓区以外,另一方在殡葬改革实施后逝世,其遗体火化后,允许合葬。
5、对已准备好棺木的,在殡葬改革宣传的同时,由我场组织工作人员如实对城乡居民已准备的棺木登记适册,张榜公布,并报民政居备案。如确系已准备好了的,其亡故后,允许火化后在其祖坟山或已购置的墓地棺葬。殡葬改革实施以后,界定火葬对象一律不能购置、使用棺木。殡葬改革在全县实施起,将由工商、林业等部门通知棺木制作销售商停止棺木制作和销售。
6、对在殡葬改革实施前确已购置了墓地的。由我场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