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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打击非法集资培训资料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对打击非法集资的要求2011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强调,“百业兴,则金融兴;百业稳,则金融稳”。国务院对打击非法集资的要求2011年,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多次强调:金融业要跟踪分析金融市场动向,密切关注民间借贷状况,规范客户理财产品。当前要严打非法金融活动,重点是社会非法集资和市场金融传销,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银监会于2011年11月10日组织召开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会上表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整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银监会于2011年11月10日组织召开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要求,要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逐步建立完善“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严禁担保、典当、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活动。要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风险提示和警示教育,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识别能力。银监会于2011年11月10日组织召开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会上表示,重点打击三类犯罪:集资诈骗、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因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转贷、贷款诈骗等犯罪;因非法集资诱发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涉黑犯罪。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7号)同提出以下四点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不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二)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三)做好联动配合,积极开展2013年宣传教育活动;(四)加强内部风险防范,严防非法集资向银行业传递。内蒙古银监局对打击非法集资的要求2013年4月11日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内银监办发〔2013〕43号)文件,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至31日在银行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2013年4月19日,内蒙古银监局局长薛纪宁在2013年第一次经济经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讲话时强调:要关注银行案件和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相互关联问题,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相关法律条款一、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