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号】劳社部发[2003]12号
【主题词】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
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
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
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
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
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
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
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
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录用备案手续。
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
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
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
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
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
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