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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04〕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2003年9月9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61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
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出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并告知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区域需作调整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听取业主意见。作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先行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示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三、业主投票权的计算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部分,应分摊给其他业主。
停车场(库)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四、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该筹备组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
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
配置的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