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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师范专科学校-保定学院.doc

上传人:282975922 2019/5/29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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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定学院院字〔2017〕18号保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优良品德及自立、自律、自强的精神,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等工作;指导各系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财务处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审察、考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第九条  各用工部门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岗位规定的学生,可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第三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和业余原则”。第十一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2周向用工部门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部门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频繁更换工作岗位、不遵守用工部门管理规定者,用工部门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二条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四章岗位的设置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设岗原则:(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院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二)岗位设置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三)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为主;(四)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