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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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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1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12-28【生效日期】1996-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1995年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28日公布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四章公墓管理第五章丧事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所辖各县、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三)领导和管理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四)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规划、土地管理、公安、市容环卫、城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内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市和各县(市)均应建立殡仪馆,积极推行火葬。凡有殡仪馆或邻近有殡仪馆的区域应划定为实行火葬的区域(以下简称火葬区)。杭州市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各县(市)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推行火葬的条件等原则划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殡仪馆的区域,应积极筹建殡仪馆,在殡仪馆建立之前,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殡仪馆承担。第九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火化:(一)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死亡的;(二)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在外地死亡的;(三)非火葬区内的国家干部、职工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的人员死亡的;(四)来火葬区内的外地人员死亡的。第十条第十条应当火化的人员死亡后,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尸办理火化手续。传染病尸或腐烂尸应严密包扎,并由殡仪馆在24小时内火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医院(含卫生院,下同)病故的人员,由医院及时通知殡仪馆接尸;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死者遗体送出院外或默许丧主将死者遗体运出院外。丧主擅自转运尸体的,医院应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无名尸体或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尸。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办理尸体火化手续,需凭下列证件:(一)城镇居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农村村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村民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