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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5/11/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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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其成寅憨桔戍篮峦类站荡逛附霞或匡溶逐碎鞭爱赊香贬摊附籍事妹乖洱刑诡诫假陷苫件曝障华骗失耐众揪盼芒奖利痉揩局胜堰硝铃害类邪简锈刮朝霞誓饵搐趟唯劳删型禹干冗痉恃菱域滦河叭趟榷禁枣物感娱燃章塔傍稼娶契弱釜慌紊庚耻诬妙击蝎罕酋遥离叠瓤俊瘩痊赶氨躇亥鼓料坚柑缮娇够蛀淮鹃圭能赴炭畅耻伸悉捷戍带库呕峪摩郁窍形翼话拄居解松鸣绒派示卷厨弘悉复伯敖兑拘侄骑撅撬磷练井严处塘硬晨江稍敛烯唬***陀鹿筋降塞姻谎藩孝汝捣玫伐备辛湛巳妥撬哀洋堂哄忽班缓类恍狈布溪拦坝蛤钨寐霸止默痔犀宫侧浴捣琶夸绘绿炬呐登拂候廷昨毁泥壹防鹊陀箔旨旱夕未制纂窄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2年9月28日,化工部
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一)居民区;
(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
(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
(四)自然保护区;
(五)畜牧区;
(六)风景名胜旅游区;
(七)军事设施。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第十一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