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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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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目前农村教师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农村教师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教师是指在农村公办中小学任教的在编教师和离退休教师。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购买对象和转让条件,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中小学教师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恩施州政发[2006]7)的规定实施,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中小学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参照本办法实施。第四条州教育、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领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教育、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州、县、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二章项目组织与建设第五条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拟定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亩,选址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集镇的中小学附近为宜。农村中小学校园内现有土地适合建住房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修建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第八条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第九条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项目资本金,无不良记录,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建设任务,并实行预先成本控制。第十条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分包项目。第十一条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体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第十二条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划拨供应。划拨土地取得后,严禁改变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土地费用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不进入建设成本,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四条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征收,小区外的基础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套建设。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在“生态家园”贷款项目中向购买农村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的农村教师发放购房按揭贷款。县、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可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农村教师发放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