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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799474576 2015/1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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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在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成为一种常见且频发的金融犯罪,同时呈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异常活跃,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不利于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康发展。尽管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对打击该种犯罪起到了一定的规制和预防作用,但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仍然存在很多疑难问题,如刑法适用扩大或执法不严等。这些问题源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规范理解与适用。本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其犯罪构成四要件出发进行研究。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刑法法益是指向归于社会的某种生活利益,具体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旨在保护的是金融信贷市场的一种良好秩序,通过对中国刑法豕赜诜欠ㄎ展诖婵钭锓益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可得到一致的观点。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行为包含了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方式主要分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二者具有共同的特征:行为的非法性和公开性;行为对象是公众的存款,尽管刑法并未对公众存款做出明确规定,参照《中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存款人的一种以货币表示的债务。这里的公众并非对存款本身的限制性规定,而是存款所属群体的特征,即对象的不特定性。再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金融机构具有本罪的主体资格。最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的故意,该明知仅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对其主观目的是否为从中牟利不作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益犯罪主体金融机构款与苗与集资诈骗与譬主观上的差异的研究,确定二者在定罪量刑中如何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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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一第二节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的规定⋯第三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新论⋯⋯⋯⋯⋯⋯⋯⋯⋯⋯⋯第二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要素⋯⋯⋯⋯⋯⋯⋯⋯⋯⋯⋯⋯一、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的定义⋯⋯⋯⋯⋯⋯⋯⋯⋯⋯⋯..二、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的特征⋯⋯⋯⋯⋯⋯⋯⋯⋯⋯⋯..摘要⋯⋯⋯⋯⋯⋯⋯⋯⋯⋯⋯⋯⋯⋯⋯⋯⋯⋯⋯⋯⋯⋯⋯⋯⋯.⋯.引言⋯⋯⋯⋯⋯⋯⋯⋯⋯⋯⋯⋯⋯⋯⋯⋯⋯⋯⋯⋯⋯⋯⋯⋯⋯⋯.第一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之学界观点⋯⋯⋯⋯⋯⋯⋯⋯第一节行为方式⋯⋯⋯⋯⋯⋯⋯⋯⋯⋯⋯⋯⋯⋯⋯⋯⋯⋯⋯一第二节行为对象⋯⋯⋯⋯⋯⋯⋯⋯⋯⋯⋯⋯⋯⋯⋯⋯⋯⋯⋯..一、存款⋯⋯⋯⋯⋯⋯⋯⋯⋯⋯⋯⋯⋯⋯⋯⋯⋯⋯⋯⋯⋯.。二、公众⋯⋯⋯⋯⋯⋯⋯⋯⋯⋯⋯⋯⋯⋯⋯⋯⋯⋯⋯⋯⋯..三、公众存款数额的定罪标准⋯⋯⋯⋯⋯⋯⋯⋯⋯⋯⋯⋯..第三节行为结果⋯⋯⋯⋯⋯⋯⋯⋯⋯⋯⋯⋯⋯⋯⋯⋯⋯⋯⋯..第三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第一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主体⋯⋯⋯⋯⋯⋯⋯⋯⋯..第二节金融机构是否是本罪的适格主体⋯⋯⋯⋯⋯⋯⋯⋯⋯..⋯⋯⋯⋯⋯⋯⋯⋯⋯⋯⋯⋯⋯⋯⋯⋯⋯⋯⋯⋯⋯⋯⋯⋯⋯⋯⋯⋯⋯⋯⋯.
第一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特征⋯⋯⋯⋯⋯⋯⋯⋯⋯..第二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主观上的区别⋯⋯..一、否定说与肯定说⋯⋯⋯⋯⋯⋯⋯⋯⋯⋯⋯⋯⋯⋯⋯⋯..二、本文观点⋯⋯⋯⋯⋯⋯⋯⋯⋯⋯⋯⋯⋯⋯⋯⋯⋯⋯⋯..第四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要素⋯⋯⋯⋯⋯⋯⋯⋯⋯⋯⋯⋯结语⋯⋯⋯⋯⋯⋯⋯⋯⋯⋯⋯⋯⋯⋯⋯⋯⋯⋯⋯⋯⋯⋯⋯⋯⋯⋯参考文献⋯⋯⋯⋯⋯⋯⋯⋯⋯⋯⋯⋯⋯⋯⋯⋯⋯⋯⋯⋯⋯⋯⋯.附录⋯⋯⋯⋯⋯⋯⋯⋯⋯⋯⋯⋯⋯⋯⋯⋯⋯⋯⋯⋯⋯⋯⋯⋯⋯⋯.后记⋯⋯⋯⋯⋯⋯⋯⋯⋯⋯⋯⋯⋯⋯⋯⋯⋯⋯⋯⋯⋯⋯⋯⋯⋯⋯.
引言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一个繁荣发展的阶段,然而金融制度并未有效的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资金的供求呈现出严重失衡的状态,在信贷机构、信贷规模配置无法给予支持而直接融资形式又受困于国家严格的审批制度的情况下,非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追求高额回报的心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进行疯狂的非法募集资金的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暴露出滞后性,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非法集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此应运而生,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走向了一条不归路。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虚无状态、改革开放伊始的萌芽阶段、市场经济时期的迅猛发展;从开始的非法集资手段、形式单一、集资金额有限、范围较小逐渐演变为非法集资手段日新月异、形式多样、集资金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