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反馈意见市人大法工委: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收到《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信息后,立即召集本所立法科研小组(科研小组由十五名律师组成,由本所主任宋国华律师组长,有合伙人律师七人、市人大代表三人、政协委员一人,成员专业范围涵盖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领域)成员对草案修改稿进行深入细致地学习和研究。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确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基本要求,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借鉴南京、无锡、菏泽等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有效利用多年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经验,兼顾目前以及今后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的政治和经济形势,从宏观(譬如地方性立法的特征、体例等)、中观(对该部法规的重点章节---第二章责任区制度和第四章法律责任的强化研究)、微观(条文表述的完整性、严谨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了精心细致地推敲。现形成本律师所的阶段性意见和建议。我们认为:草案修改稿避免了地方性立法大而全、细而全的通病;草案修改稿力图抓住牛鼻子、抓住我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突出问题、核心问题,以解决我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的放矢、有主有次的制定规范,有极强的地域性、针对性、务实性,应当值得肯定。同时,将“法律责任”独立成章,回归到常规的法律体例状态。但是,草案修改稿在具体内容和法律规范表达的完整性、周延性,前后内容的一致性,法律责任的适当性,与上位法律的匹配性和协调一致性,个别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等中观和微观方面需进一步雕琢。具体建议和意见附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