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一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辽人发[2008]7号、辽地人字[2008]56号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0三队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实施范围:在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0三队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三带薪休假原则:带薪年休假,体现了国家对工作人员的关怀。各产业、科室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本产业、科室职工分批休假,切实保障职工的休假权利。四具体休假时间,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职工在施工淡季、间工期休假。假期按辽地人字[2008]5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在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四休假实施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职工带薪休假审批表。2产业、科室根据工作安排,确定休假时间。3主管队长审核。4队长审批。5人事部门建立职工年休假台帐登记备案。五其它1产业、科室要根据工作情况安排本部门人员在年度内休完假,对确实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在本年度安排休假(包括利用生产淡季补假尚未补足的应休假天数),可按辽地人字[2008]56号文件规定跨一个年度安排。2若因工作关系当年没有休假,跨一个年度仍不能安排休满应休而未休假天数或因退休、调离系统等原因无法再安排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加发200%的工资报酬。3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即全年天数减去当年所有的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天数)。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