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城市公厕服务管理标准(京政管字[2005]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公厕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城市公厕的服务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为北京市公厕服务管理的指导性标准,公厕服务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本标准的标准,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公厕的服务和管理,应做到清洁、卫生、文明和有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对市民生活的影响。第二章卫生保洁标准第四条公厕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一)按照公厕开放时间实行保洁,达标公厕随脏随保;非达标公厕定时保洁;(二)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牌灯具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尿、积水、结冰、杂物;(三)厕所外部(周围3米内)卫生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四)公厕整洁有序,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乱堆物品、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便纸;(五)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第五条公厕的卫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项目达标公厕非达标公厕废弃物(个)≤2≤6废弃物停滞时间≤30分钟≤3小时苍蝇(只)≤2≤5活动厕所应按达标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执行。达标公厕与非达标公厕是以建设标准区分,符合建设标准的公厕为达标公厕。第六条清掏作业标准:公厕的化粪池、截粪井应当及时清掏。作业中不得有泄漏、遗撒。清掏出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第三章设施及维护标准第七条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志灯具、广告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保证使用。第八条设置统一中英文标志的指示牌、引导牌、公厕保洁人员服务规范、使用人员行为规范、公厕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公厕的开放时间等标志公示。第九条公厕内广告位置合理,不得影响公厕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公厕内的观瞻,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第十条因公厕主体结构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原因停止公厕使用时,应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设置活动厕所或指明就近厕所位置等临时性措施解决群众用厕。第十一条维修人员接到报修报告后,及时维修,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遇水、电等急迫性保修时,应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供水、供电、漏水、堵塞等小修项目,需在12小时内修复;公厕内外设置的广告破损,需在12小时内修复;大便池、小便池及门窗、顶棚、地面、墙壁、隔断板等设施损坏,需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刻画、披损修复后,应与原体色泽一致,与整体协调。第十二条管理间内物品摆放有序,不得提供食品类的商品,只能居住保洁人员。公厕内外严禁生火做饭。第四章保洁人员服务标准第十三条保洁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以下标准:保洁人员实行领班制,领班员负责公共厕所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服装整洁,佩戴胸卡;文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绍公厕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填写报修记录,并及时报修;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工作无关的工作;发现求助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