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消火栓系统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厂房、库房和多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的竖管仍能供消防用。但对于第一款室内消防管网可布置成枝状的(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水量不大于15L/S),是否可不执行此条规定?局部枝状管道上是否允许设不超过5个消火栓?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旧规范GBJ16-87已废止。新《建规》:“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关闭阀门时停止使用栓数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应保证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2、2005年技术问答(二)8条对于有隔断的小店面房可以考虑邻近一间的消火栓计算两股水柱能否到达,是仅对一、二层小店面的放宽办法?其他建筑能不能仿效?如三层店面、办公楼等。答:⑴对于省内工程,原2005年技术问答的(二)8条仍可参照进行审查;⑵三层店面、办公楼不适用;⑶新《建规》GB50016-:“建筑面积大于200m2商业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3、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第1条关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是否可理解为《高规》(2005年版)的不超过二层?(《高规》)。答:。4、按《高规》,,是指有效容积,还是总容积?答:消防电梯排水井容积指有效容积。其最高水位不应超过电梯井底标高。5、GBJ16-87(2001版),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为20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较大,,消火栓的出水量也远远超过5L/S,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答:室内消火栓只能扑救一定高度内的火灾,充实水柱不能无限制地提高,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水枪的反作用力很大,一个人难以操作。此时,超过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部位应采用其它消防设施进行保护。新《建规》GB50016-。对于超过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范围外,又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丙类厂房,可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设施。6、“高规”,是否可理解为使用层的最高一层的顶上?答:可以理解为使用层的顶部(该使用层为需要设置消火栓或自喷系统的层次)。7、⑴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根据《高规》,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