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法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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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及其特征
立法上
指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是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学理上
教材:两个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我们的认识: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传统的一般观念:营利性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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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及其特征
特征
社团性(成员复数)
法人性
(“法人说”:独立的区别于自然人的人格,独立的意思机关)
营利性(公益法人)
标准性(依准则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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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类
我国的立法
大陆法系
无限公司: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人合公司、股东信用、准用合伙)
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准用有限合伙、人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结合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优点而创设的公司,既招募股份,又强调股东信用
英美法系
开放性公司(招募股份)
封闭性公司
保证公司(依允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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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分
(一)公司与合伙企业
法律地位(主体)
财产性质
投资者责任
成立与活动的基础
税务
(二)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条件
法律地位
投资者责任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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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法
定义
规范公司的组织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基石
1993年12月通过,94年7月实施,99年9月修正的公司法
性质
组织法
组织的类型、设立、治理、资本运作、变更、解散、清算等,以组织为主导、以行为(融资)为辅
规范性质
有限公司:基本规则(股东之间及与管理层)具有强制性,普通规则(组织、权力分配、利润分配)任意性
股份公司:基本规则、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为强制性,利润分配的普通规则为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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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性质的学说
(Frank )、(Daniel )的见解,公司法发挥着公司合同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的作用。就合同模本机制而言,公司法这一标准合同范本浓缩着公司参与方不间断的试错和纠错而累积的经验,即通过法院对成千上万案件的审理,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转化成公共产品,向公司参与各方提供。这样,公司法提供的一整套规则,如投票规则、派生诉讼持股数量最低限度规则、会议议事规则等等,由于是成千上万次“试错”而总结的成果,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与方的要求,这样就有效地降低了协商成本,使他们能够将协商的焦点集中于特定的事项中。就漏洞补充机制而言,公司法发挥着对公司运作的拾遗补缺功能。公司参与方为促成合同,对一些遥远的、可能引发争议的偶然事件往往避而不谈,以免破坏交易达成的良好前景,这就产生了长期合同的缝隙。公司法通过“信义义务”规则赋予法院极其灵活的“临事裁判”机制,法院必须考虑如果交易成本不存在,当事各方将会选择何种合同条款。这样就较好地发挥了拾遗补缺功能,填补了公司参与方的合意空白。因而,公司法是一种开放式的(open-ended)标准合同,它补充、而不是替代了当事方的协商,还必须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留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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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法
公司法的渊源
公司法、三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94)
规章(工商局关于登记、证监会关于证券和上市公司治理、发改委关于证券、改制)
现行公司法的修正草案
1999,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并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
    在2003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次年的二次会议上,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
    200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公司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
    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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