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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维普资讯
年第期经济研究导刊.,
总第期.
论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
刘庆,李咏馨,蓝日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
摘要:代位权制度是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现代各国立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一般均
设立了债权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第条对我国代位权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合同立法方面的空白。
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缺乏具体立法依据,使得代位权制度无法发挥应有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虽然对此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但其与其他国家的代位权制度大为不同,债权人行使
代住权的方式过于单一,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的出现,也局限了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保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彼此之间设立债权关系之但其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从而不具
后,债务人一般是以其全部债权作为债的担保的,因此债务备普遍的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首先明确于我国《合同法》
人的全部财产的增加与减少便与债权人的债权的安全系数第条,其中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有了直接的关系。当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财产赠与他人,致使债务无法或不足已清偿时,势必对债权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
人不公。因此,世界各国设立了债权保全制度,用以维护交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
易安全。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
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概念分析关于代位权的性质,理论界也颇有争议,有代理权说、
代位权在民法领域是一个比较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为自己的委托说、管理权说等。对其性质的认识应注意以下
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两点:
人代位权。本文仅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探讨。所谓债第一,代位权是法定的从属于债权人债权的从权利。代
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位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代位权的成立需要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具备法定要件。代位权的发生基础是债权人的债权,随着债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该制度正式确权人的债权的移转而移转,随着债权人的债权的消灭而消
立于法国,并对后世各国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民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代位权是从权利。
法典》第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代位
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此后. 权的行使虽然会使诉讼程序开始,但是其效力却是使当事人
《日本民法典》第条、《西班牙民法典》第条、《意大利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应当属于实体权利。在实体
民法典》第条、我国台湾《民法典》第条亦有类似规法上,代位权既不同于代理权,也不同于代位追偿请求权。代
定。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先见于年最高人民法理权是基于委托代理而成立,代理人是以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