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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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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0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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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进一步规范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业务)活动。第三条 公务(业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业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 公务(业务)外出活动要以确有工作需要为前提,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五条 公务(业务)外出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机关各部门、配送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公务(业务)外出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正科级待遇、副科级(含待遇)干部公务(业务)外出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科级以下人员公务(业务)外出需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第六条 公务(业务)接待要以派出单位公函为主。电话联系来检查、指导或交流工作的,填写《电话来访审批表》(附件1),经主要领导批准的电话记录作为公函对待。市委市政府安排由承办的政务活动,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市委市政府正式来文作为公函对待。无公函、政府来文或电话联系的公务(业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机关公务(业务)接待前,要依据公务(业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制订接待方案,填写《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附件2),按照程序报领导批准实施,未经事前审批的接待活动一律不予安排。公务(业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要如实填写《机关公务(业务)接待清单》(附件3),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列明陪餐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在机关食堂或系统内部餐厅用餐的,接待部门(单位)要同时填写《食堂用餐结算单》(附件5),由机关食堂或系统内部餐厅盖章后经相关食堂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机关工作人员到系统内单位进行公务(业务)活动要提供公函,接待单位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被接待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 公务(业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干部职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机关工作人员到系统内单位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接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要有利于公务(业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八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关于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系统内宾馆酒店或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国家局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机关工作人员到系统内单位进行公务(业务)活动的,出差人员住宿费要回机关按标准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接待对象要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就餐的,行业内接待对象与行业外接待对象按标准接待。行业内,工商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