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定 义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二、关联方关系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3)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1)至(3)的关系,或根据上述(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当视为关联方。   三、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它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3)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四、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