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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府新论2008年o6月略论我国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罗臻任平[摘要]行政合同是在二战后广泛应用于西方各国行政领域的一种新型非权力行政方式,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有关规定,其司法救济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规范。完善我国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应明确将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改变行政诉讼的诉讼构造;将检察机关确立为行政合同公益侵害诉讼的公诉人;完善行政合同争议诉前解决机制和诉讼模式。[关键词]行政合同;司法救济;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633(2008)O6月一157—02行政合同是指不对等主体之间基于公务目的而产生的公法效果合意,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外部的公法合同,以及行政主体之间的对等契约或行政协定。它是源于大陆法系诸国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亦是行政契约理论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已在我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与应用。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形式,集行政性与合同性于一身,而行政性又使其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区别开来,因此,笔者在此仅就其行政性特征进行论述。首先,行政合同的订立主体具有特定性。在民事合同中,只要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而行政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其次,行政合同的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组织(双方是同一级别或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行政机关的情况除外),而另一方是其下级机关或者普通公民或者组织,缔约双方的地位是有差别的,双方之间明显存在着一种领导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笔者认为,在特殊的行政合同中,如双方当事人都是行政主体,则均不享有行政优益权第三,行政合同的订立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若都是行政机关,其合同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更有效的实现国家行政活动;若一方主体是国家机关,而另一方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则国家机关订立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活动的目标,行使自身行政职权,而相对方则是在保证国家行政活动目标的前提下,依法达到或者获得自己的利益,其利益的实现仍需以实现合同的公共利益为前提。第四,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受到一定限制。“对于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不能凭自己的意志,而必须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选择当事人并就某些特定领域的事务订立行政合同;对于相对人一方的当事人来说,它的意思表示受有关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限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允许进行买质性的讨价还价,不能改变以意思表示的实质内容,甚至也不能拒绝成为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当事人订立的行政合同,必须使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做出的意志意思表示,方为有效。”【2最后,在行政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对于已经签订的行政合同的变更和中止,可以不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也不必获得相对人的批准或认可,可以直接根据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需要来决定。当然,由此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则,应由行政机关给与补偿或赔偿。二、当前我国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现状首先,受案范围不明确。“行政合同行为,是否[作者简介]罗臻,任平,电子科技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54157维普资讯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3最高法于1991年发布的《行诉意见》中,第一条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