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违约行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债务人对其违约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分则中的过错责任:供电人的责任(第179—181条)、赠与人的责任(第189条、第191条第2款)、承租人的责任(第222条、第227条、第231条)、承揽人的责任(第265条)、施工人、承包人的责任(第281条、第282条)、承运人的责任(第300条、第303条第1款)、托运人的责任(第304条第2款、第320条)、寄存人的责任(第370条)、保管人的责任(第371条、第374条、第394条)、受托人的责任(第406条)、居间人的责任(第425条)。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都要求具有违约行为第二节违约行为一、违约行为概述违约行为,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既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合同法》107),也包括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的行为(《合同法》第108条)二、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一)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先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明示毁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债务。(默示毁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没有明确表示毁约,而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三)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三、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依约履行债务。《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给付客观上不可能履行。《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客观上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合同法》第112条)。(三)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完全给付、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瑕疵给付),是指单纯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受损害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是指不仅给债权人的履行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侵害了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区别事项违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