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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x545616 2019/11/1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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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所有淘宝客推广方式,均优先适用以下佣金计算基本规则:1)全店结算。淘宝客无论通过何种推广方式为淘宝卖家进行淘宝客推广,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因此所达成的成交都会按照卖家的设置相应计算佣金,但虚拟商品按本规则的约定另行计算。2)淘宝客只可以通过充值框等淘宝客专用工具来推广虚拟物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推广的,不计佣金。3)商品佣金的优先级高于类目佣金。即同一推广行为下,如果一件商品已经设置有商品佣金比例,该商品又有适用的类目佣金比例,则该商品成交时按照商品佣金比例计算。4)除卖家已设置商品佣金的商品外,所有类目下的商品其因淘宝客推广达成的成交均按照相应类目佣金比例计算佣金。5)卖家推出推广计划并特别设定佣金比例的,则推广计划下的推广所带来的成交均适用卖家特别设定的佣金比例。6)商城全站结算。淘宝客推广淘宝商城的商品、店铺、频道和(或)活动等时,或买家通过搜索推广进入淘宝商城时,凡买家在浏览器未关闭的情况下浏览的所有淘宝商城店铺,该买家在之后15天内在该些店铺里的所有成交,均会依淘宝商城卖家设置的相应佣金比例计算佣金。7)店铺佣金,是指店铺推广下列明的佣金比率,该佣金比率只是按委托人商品及佣金比率估算的一个参考比率,实际的佣金仍按具体商品适用的佣金比例结算。淘宝客推广业务规范淘宝客推广业务规范为保护卖家、淘宝客及消费者权利,进一步规范淘宝客的推广行为,促进淘宝客健康快速地发展,根据《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制定本规范。淘宝联盟有权随时变更本规范并在淘宝联盟网站上予以公告。若淘宝客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及相关淘宝客推广服务。淘宝联盟有权对淘宝客的行为及应适用的规范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一、淘宝客推广业务规范为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等,淘宝客禁止使用以下任一形式进行推广:(一);、界面;和(或)。(二)网站域名及名称淘宝客推广空间为网站的,网站和(或)域名中包含有“ali”、“alibaba”、“tao”、“taobao”、“tmall”、“etao”、“阿里”、“阿里巴巴”、“淘”、“淘宝”、“天猫”、“一淘”、阿里巴巴旗下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合资公司(合称为“阿里巴巴集团”)的域名、商标、公司名称、产品和服务名称等的中文、英文、拼音的全部或者其核心部分的,或使用其他使用户混淆或误会该网站为阿里巴巴集团网站(以下统称“阿里网站”)的元素(以下统称“阿里巴巴集团品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ali”、“alibaba”、“tao”、“taobao”、“tmall”、“etao”、“阿里”、“阿里巴巴”、“淘”、“淘宝”、“天猫”、“一淘”、阿里巴巴集团品牌的域名和(或)商标;、欺骗性质或混淆的域名或名称;主要特征:如模仿现有的链接(URL)如:淘宝网搜索URL:原s.;仿s-淘宝网商品URL:原item.;仿item-天猫网站搜索URL:原list.;仿list-天猫网站商品URL:原detail.;仿detail-;主要特征:如模仿部门及栏目如:客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