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章个人所得税法◆本章新增及变化内容 ; ,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监事,分别按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区分; ; ; 。◆本章内容:10节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第二节纳税义务人第三节所得来源的确定第四节应税所得项目★第五节税率★第六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八节税收优惠★第九节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第十节征收管理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税原理与企业所得税一致,但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的扣除分三类: ; ; ,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二、(我国) 优点:对纳税人全部所得区分性质进行区别征税,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缺点: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征税,从收入的角度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缺点:不利于针对不同收入进行调节,不利于体现国家的有关社会、经济政策;:既可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也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时间新规定。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例题·单选题】某外国人2007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8年2月15日回国,2008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8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8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9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 『正确答案』B   (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境内所得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三节所得来源的确定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一)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四)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五)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六)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的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