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公司法.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司法.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1/1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司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咨询电话:644251596您可登录博客:/lingtongyandong邮箱:dxs@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9号长新大厦8层邮编:100029公司传真:64423711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后,虽然于1999年12月作了部分修订,但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和沿袭旧制、照顾现实的痕迹,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不适应。尽管学者就公司法修改已多有著述,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针对职工权益问题、关联方及交易问题、股票回购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促进《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一。职工权益问题的再思考职工权益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但现行《公司法》第15条、16条、45条、52条、68条、121条、124条中均提到职工权益问题,而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却无一涉及职工权益问题。作为组织法,《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定得十分明确,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职工权益不在《公司法》保护之列。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改制设立,按照《公司法》第45条、52条及68条的要求,其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实际上是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组织行为上倚重职工民主管理的方式,仍旧沿袭到改制后的公司制当中。《公司法》以保护职工权益的形式要求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立法意图:一是为体现《宪法》中的“工人阶级领导”,二是为兼顾新老制度转换的交易成本。虽然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但这种制度安排却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劳动制度的改革始终是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整个劳动制度的改革过程,是将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看待,在企业范畴中明晰劳动者的地位,并将社会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抽象劳动)体现到个别企业中有差别的具体劳动。改革至今,职工(劳动者)、出资人(股东)及出资人的委托代理人(经营者)在企业内已形成了不同的主体地位,并享有不同的职能和权益。改革已使职工从纯粹的“企业主人翁”变为按《劳动法》享有一定权益的劳动者,原本的民主管理作为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在新体制下不应当成为一种法定要求,只能作为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借以采用的辅助形式。因为职工主体与出资人之间的矛盾是难以避免和掩盖的,职工追求收入最大化的目标行为,无疑会耗费公司的价值,损害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这种利益对立的主体融合到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中,非但不能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反而造成组织秩序紊乱。公司的利益远不同于职工的利益,它只能由作为出资人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经营者阶层(董事、经理等)主体来代表。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①国企的困惑,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组织行为秩序的紊乱所导致,并且这种组织行为也侵害到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当中。其典型表现有:咨询电话:644251596您可登录博客:/lingtongyandong邮箱:dxs@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9号长新大厦8层邮编:100029公司传真:64423711——公司到期清偿的债务可以毫无约束地延期,而职工的工资只要有经营现金流量,企业总是要确保,或者借款也得保证刚性的工资发放。——工资与企业绩效挂钩的本质,使职工分得了部分属于出资者的